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 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 等五项制度的意见

(2013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现就在全州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中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把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基本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1、推荐制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度。党支部组织召开由党员、群众参加的推荐会,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进行推荐,推荐名单公示后,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考察了解,写出现实表现材料,再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党内外群众意见、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可采取其它方式向支部提出推荐意见),参加推荐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人数的50%。经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不经过此项程序。
      发展对象推荐制度。党支部组织召开由党员、群众参加的推荐会,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进行推荐,推荐名单公示后,再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参加推荐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人数的50%。
2、公示制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制度。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在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和党支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
      发展对象公示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党支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主要的现实表现。
      预备党员公示制度。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时间。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预备党员转正,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转正大会时间。
      公示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并设立意见箱和联系电话,向党员和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5-7天。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委调查的问题,应由上级党委负责调查。如有不同反应、分歧较大,一时无法查清的,要暂缓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讨论入党(转正),待情况查清后再作决定;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不够条件的,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资格或不予讨论,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错误,由支部继续进行培养。对无人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公示结果的处理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公示结束后,党组织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公示情况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装入档案。
3、预审制
      基层党委要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将发展、转正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委组织部(州直工委、州“两新”党工委、湘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预审,其中发展中学生和私营企业主入党由州委组织部预审。发展党员预审内容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群众推荐情况;③支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④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⑤个人自传和培养期季度思想汇报材料;⑥政治审查材料及政审测评情况;⑦参加集中培训及考核情况;⑧《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⑨《入党志愿书》;⑩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预审内容主要包括:①《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②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表决吸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③个人书面转正申请;④个人预备期季度思想汇报材料;⑤支部考察报告;⑥《入党志愿书》;⑦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提出入党申请或预备党员转正的还应提供企业守法经营、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党内外群众认可、私营企业主自我鉴定等材料。组织部门(工委)根据预审内容,对基层党委确定的发展对象、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部门(工委)在收到预审材料15天内,对所有材料审核完毕,并提出预审意见,及时向基层党委进行反馈。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应及时督促所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未经组织部门(工委)预审的,不能召开支部大会、党委会表决审批。
4、票决制
      支部党员大会投票表决制度。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先听取申请人思想汇报,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可采取其它方式正式向支部提出意见,其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党员投票表决制度。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5、责任追究制
      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①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②没有按要求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③国有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④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⑤审批发展党员前没有报组织部门(工委)预审的;⑥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⑦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宣誓的。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①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谈话并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②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③未按要求召开推荐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表决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④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⑤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⑥在上级党组织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的;⑦对预备党   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的;⑧未按推荐制、公示制、预审制和票决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①组织委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②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③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④入党培养(介绍)人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培养(介绍)入党的;⑤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⑥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①隐瞒本人需要向党组织或培养(介绍、考察)人提供的真实情况的;②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③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
      实行“五项制度”是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的有效途径,既是对已有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的探索创新。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实行“五项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贯彻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把实行“五项制度”纳入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议程,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把执行“五项制度”情况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定期进行检查,对制度运行的效果及时做出评价,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委组织部(工委)要加强对实行“五项制度”的检查指导,每年至少检查通报一次。要积极探索创新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效形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