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与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和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出差的,必须执行报告或报批制度。

 

第二章  请销假与出差报告 (报批)

第四条  请假类别及要求

(一) 事假

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按时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单次事假不得超过4天,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确因特殊情况需连续请事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按事假计算;事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不计入事假时间。

(二)病假

1.教职工遵医嘱需要住院治疗或全休不能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病假3天以上的,还需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

2.请病假1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1个月,又需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假时间一并计算。

3.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4.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按病假计算;病假半休的2个半天折算成1天。

(三)婚丧假

1.职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婚假,假期3天。双方不在同城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享受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 (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 去世可享受丧假3天。赴外地奔丧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享受路程假。

(四)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时间计入产假时间。

2.实施了节育手术者,凭医疗部门证明可享受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休假2天;取宫内节育器,可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可休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可休假21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休假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可休假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可休假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3.经医疗部门证明,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天;满4个月不足7个月流产的,可休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五)育儿假

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六)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享有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护理假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生产时男职工享受护理假20天。

2.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父母护理假。

( 八) 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由学院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教职工本人。工伤教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教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教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由学院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

工伤教职工本人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

第五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期间待遇

全年事假20天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计算公式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事假天数;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当月基础增量工资按70%比例计发。

(二)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病假期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期在2-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期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可以退休。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三)婚丧假期间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婚丧假天数,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同出勤,除不享受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按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男职工陪护假期间视同出勤,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陪护假天数,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待遇

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陪护假天数,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除不享受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按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工伤教职工法定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提供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学院参照病假标准发放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六条  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迟到及早退的处理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0%;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的,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 旷工的处理

一个月内旷工2个工作日以内者,扣发半月绩效工资;一个月内旷工3-5个工作日者,扣发全月绩效工资;一个月内旷工6-15个工作日者,视其情节轻重,除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停发工资,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人事关系。

第七条  请假与公差审批权限及程序

请假和出公差必须办理书面手续,分别填写《湘西职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附件1)和《湘西职院教职工公差报批表》(附件2),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请假手续须报本部门办公室(综合科)和组织人事处工资科备案。

 

(一)教师请假与出差审批权限及程序

1.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到5天的,按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部门联系院领导、分管组织人事院领导签字顺序审批。

2.请假5天以上的,按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部门联系院领导、分管组织人事院领导、院长签字顺序审批。

3.出公差按部门负责人、部门联系院领导签字顺序审批。

(二) 坐班工作人员请假与出差审批权限及程序

1.院党委书记、院长请假或公差外出相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其他院级领导、党委委员请假或公差外出报院长和书记审批。

3.副处级(副处级层级)人员请假或公差外出,按部门分管院领导(部门联系院领导)、院长和书记签字顺序审批。

4.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到5天的,按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部门联系院领导)、分管组织人事院领导签字顺序审批;5天以上的,按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部门联系院领导)、分管组织人事院领导、院长签字顺序审批。出公差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部门联系院领导)签字顺序审批。此外,教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请假或公差还需分别报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销假与续假

(一)教职工请假、公差期满后,应到本部门办公室(综合科)销假,逾假时间视作旷工。

(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3天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部门证明,病假由三甲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续假手续后方能续假。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职工出勤考核

第九条  出勤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在编在岗职工。学院聘用的劳动合同工考勤工作由各部门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十条  考勤主要包括考查教职工本职工作出勤情况,以及未办理正当的请假手续外出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对职工按时上班、出差、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上报。

第十一条  考勤日期为学院规定的上班工作日及加班日。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下班时间(以学院规定的当季作息时间为准)采取打卡的方式考勤,上午上班打卡有效时间为7:00--8:30,下午下班打卡有效时间为17:00--19:00,未在有效时间内打卡且未提供有效说明材料的,视为旷工;教师上课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教师参加各种会议、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由教研室或学院按相关活动规定的时间考勤;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作息时间上班的(含倒班轮休),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具体考勤办法,报组织人事处工资科备案。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培养培训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请假或公差手续须经本人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本人说明原委并经核实后可委托办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各部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根据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填写《湘西职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3),在每个月前3个工作日内交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组织人事处工资科。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上班时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票、网购和浏览娱乐视频等,不得串岗,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督查工作,不能按时到岗者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公差报批制度。各部门不得擅自越权批假,考勤员和分管领导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报告。如发现越权批假或考勤虚假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扣发相关责任人1个月至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答复。